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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怎么保护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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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达小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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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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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怎么保护劳动者利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在京开幕,劳动合同法是审议的内容之一。
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四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做了多处修改,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有消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4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据介绍,经过四审的劳动合法有多处“亮点”。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规定得都很好,但是怎么落实,却是个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要求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发生。似乎,只要劳动合同法经表决通过、颁发实施之后,就可以防止山西“黑砖窑”这类事件的发生。我看情况没有这么乐观。别说杜绝黑砖窑事件,就是劳动者日常的维权也是很艰难的。
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上写着“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谁来“视为”?劳动者吗?对目前劳动用工状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劳动者 “视为”是没有用的,必须由用人单位“视为”才能生效。可是,用人单位不这样“视为”,又怎么办?由谁来裁决?
再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条款上虽然写着“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它认为不“应当”,又怎么办?劳动者能够奈何用人单位吗?
从理论上说,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实际上,几乎行不通。
以上两条所说都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仲裁不成,才能提起法律诉讼。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要收费的。法律诉讼更是要收费的。当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然后提出法律诉讼,最终拿到了“二倍的工资”,这时候劳动者付出的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早已经远远超过了拿到手的 “二倍工资”。那么,劳动者还愿意、还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其次,劳动争议和法律诉讼的时间周期往往拖得很长,劳动者往往不等结果出来,就因生活所迫等原因而自动放弃了。因为劳动者如果不另找活干,生活就无法维持,他们不能为了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按规定拿到二倍的工资就专门来打官司。他们打不起,拖不起,他们只好吃个哑巴亏算了。
第三,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60天有效,劳动者即使下定了决心,不怕挨饿,不怕穷困,倾家荡产也要打这个官司,可是那个可耻的“60天有效”把多少本来稳赢的官司给输掉了。因为法院有理由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为名将劳动者的诉讼要求“驳回”。
第四,即使以上三条都没有难倒劳动者,他们过五关斩六将,钱也花了,时间也拖够了,终于把官司打赢了。他们终于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终于拿到了属于他们的“二倍工资”。但他们继续待在这个单位会有好果子吃吗?我敢断言,过不了多久用人单位就会以某种莫须有的罪名整他们,把他们整得打不出喷嚏来。
劳动合同法如果在惩罚上不用“重典”,如果不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条款写得再好也只具有观赏价值。
在劳工已经不再神圣,在普遍地歧视劳动者的大环境下,指望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就可以保护劳动者利益,甚至可以杜绝山西黑砖窑事件,恐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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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
文达小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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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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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6:52
只看该作者
是保护老板的权利的!
我是我自己的我!帅不是我的错,这一点我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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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门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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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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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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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4:34
tuy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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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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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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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4:39
谁能说说到底该怎么办
我的老板2007年4月份的工资到现在还没发给我,我也想申请仲裁,就是怕到时申请仲裁时的费用比公司赔我的还多,所以到现在还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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